法規名稱: 澎湖縣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老人福利機構應於申請設立許可時提出履行營運之擔保金,自機構設立
  許可後至結束營運期間不得隨意動支。但如遇特殊或緊急情況,應檢具
  董事會議紀錄及使用計畫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動支,並應於十五日內
  補足。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