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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於申請設立許可時提出履行營運之擔保金,自機構設立 許可後至結束營運期間不得隨意動支。但如遇特殊或緊急情況,應檢具 董事會議紀錄及使用計畫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動支,並應於十五日內 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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