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生活照顧及專業服務。 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四、權益保障。 五、改進創新。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前項評鑑項目內容,本府應於實施評鑑三個月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