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9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依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申請勘查經准予受理申請者,應備具下列文
  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或同意申請變
      更編定之證明文件及後續取得方式。
  三、申請人證明文件影本。
  四、興辦事業計畫。
  五、其他與本申請案有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土地登記謄本,能以電腦處理者,得免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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