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申請勘查經准予受理申請者,應備具下列文 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或同意申請變 更編定之證明文件及後續取得方式。 三、申請人證明文件影本。 四、興辦事業計畫。 五、其他與本申請案有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土地登記謄本,能以電腦處理者,得免予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