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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演藝團體輔導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演藝團體不得經營與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演藝團體除 為其設立目的而從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得有分配盈餘或 變相分配盈餘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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