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演藝團體輔導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04日

條文關聯

  依本規則登記之演藝團體不得經營與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演藝團體除
  為其設立目的而從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得有分配盈餘或
  變相分配盈餘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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