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東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經管人員係指經管本機關財務、事務之總務、出納及事務人員,其移交
  事項如下:
  一、財產及清冊。
  二、有價證券及清冊。
  三、消耗品及清冊。
  四、人事表卡證章及清冊。
  五、單照票證及清冊。
  六、帳表傳票憑證及清冊。
  七、稅課租費徵收底冊及目錄。
  八、保管文卷及目錄。
  九、統計資料及清冊。
  十、公務登記冊及目錄。
  十一、其他應行移交事項及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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