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身心障礙失學國民學力鑑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參加身心障礙失學國民學力鑑定全部鑑定科目及格者,由本府發給學力
  鑑定及格證書,證明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部份鑑定科
  目及格者,發給該科目及格證書,其參加次屆鑑定時,得鑑定該及格科
  目,俟其全部科目及格時,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
  持有其他縣(市)同級身心障礙失學國民學力鑑定部份鑑定科目及格證
  明書,均予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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