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身心障礙失學國民學力鑑定全部鑑定科目及格者,由本府發給學力 鑑定及格證書,證明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部份鑑定科 目及格者,發給該科目及格證書,其參加次屆鑑定時,得鑑定該及格科 目,俟其全部科目及格時,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 持有其他縣(市)同級身心障礙失學國民學力鑑定部份鑑定科目及格證 明書,均予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