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主辦公共工程機關應於工程開工時將預定完工期限通知拆除戶,就地整
  建應於按該預定完工日六個月內向主管建築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
  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收到申請書十日內予以准駁;申請文件不全者,應即
  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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