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公共工程機關應於工程開工時將預定完工期限通知拆除戶,就地整 建應於按該預定完工日六個月內向主管建築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 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收到申請書十日內予以准駁;申請文件不全者,應即 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