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不得兼任任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 ,亦不得兼任各該縣(市)政府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職,並 由省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學校解除其職務或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