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議員不得兼任任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
  ,亦不得兼任各該縣(市)政府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職,並
  由省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學校解除其職務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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