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新市區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其建築基地之最小寬度及深度,縣 市政府得劃定範圍採用左列標準: 側面應留設騎樓之基地,其最小寬度應在八公尺以上。依第一項劃定之 範圍及採用之標準應予公告,並報臺灣省政府(以上簡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