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65.02.1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之聯合都市計畫,其由有關鄉(鎮、市)公所
  會同擬定者,應由各該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合審議,以占全面積較大之鄉
  (鎮、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召集人;其由本府或縣(市)政
  府擬定者,應先徵求鄉(鎮、市)公所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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