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主管機關移送遊民至收容所,應先送指定醫療院所健康檢查或 鑑定;其有傷病、傳染病者,應予醫治後再移送收容所。 遊民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依精神衛生法處理。 前二項指定之醫療院所不得因遊民身分不明而拒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