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遊民收容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縣(市)主管機關移送遊民至收容所,應先送指定醫療院所健康檢查或
  鑑定;其有傷病、傳染病者,應予醫治後再移送收容所。
  遊民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依精神衛生法處理。
  前二項指定之醫療院所不得因遊民身分不明而拒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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