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旅客列車及其速度超過每小時六十五公里之列車,其全部車輛均以具有
  軔缸之車輛編組之。但軔缸不發生作用之車輛必須附掛時,應以一輛限
  為限;如附掛於列車後端或推進時之前端時,應派車長值乘。
  前項以外之列車所掛之車輛,應有五分之四以上具有作用良好之軔缸裝
  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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