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列車及其速度超過每小時六十五公里之列車,其全部車輛均以具有 軔缸之車輛編組之。但軔缸不發生作用之車輛必須附掛時,應以一輛限 為限;如附掛於列車後端或推進時之前端時,應派車長值乘。 前項以外之列車所掛之車輛,應有五分之四以上具有作用良好之軔缸裝 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