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公有財物人員保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經管公有財物人員係屬新進者,應辦妥保證後始准到職。原任人員尚未
  辦理者,應即補辦,不照規定辦理者,應即調任無須辦理保證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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