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由鄉(鎮、市)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鄉(鎮、市)長不能出
  席時,由民政課長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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