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縣庫總庫應將空白支票暗記、每批支票之冠字及起訖號碼,檢附樣張密
  函通知縣庫分庫以憑驗對。
  前項樣張污損不明時,分庫得請縣庫總庫另行檢送後,將原樣張退還總
  庫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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