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
  一、冷凍室。
  二、屍體處理設備。
  三、解剖室。
  四、消毒設備。
  五、污水處理設施。
  六、悲傷輔導室。
  七、停柩室。
  八、禮堂及靈堂。
  九、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十、公共衛生設備。
  十一、停車場。
  十二、聯外通道。
  十三、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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