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老人入家之安養,其有關規定如左:
一、籍設本縣且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歲,身心健康能自理生活者。
(二)歸國華僑,或在我國有居留權之外籍人士,年滿六十歲,身心健
康能自理生活者。
(三)隨同自費老人申請安養之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身心健康能自
理生活者。
(四)申請安養應檢具左列各表件,由各鄉鎮公所依規定審查後函送本
家,經本家派員訪視,審查合格並通知其來家簽訂進住契約書(
如附件六)並繳納生活服務費暨緊急處理保證金後辦理入家安養
。
(五)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須經肺部X光檢查)。
(六)全戶戶籍謄本。
(七)申請安養調查表(如附件三)。
(八)入家保證書(如附件七,請鄉鎮公所列管,以協助本家追問保證
人履行保證責任)。
二、自費安養者應繳納生活服務費及緊急處置保證金,其有關規定如左
:
(一)自費老人生活服務費收費標準由本家依實需訂定,並報縣政府核
定後實施,調整時亦同。
(二)自費老人生活服務費,按收費標準金額於每月一日前繳納,如逾
期未繳,應由其保證人負責清繳或由其緊急處置保證金扣繳。
(三)緊急處置保證金,每名訂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應於入院安養時
自行向臺灣土地銀行辦理定存,定存單繳納本家辦理質押並送由
該行保管,孳息所得於定存單到期時退還並換單質押,保證金係
供急病送醫、意外傷亡或扣繳逾期未繳之生活服務費等使用。退
養時,自費安養人所繳質押保證金發還。
(四)生活服務費係供自費老人主副食費、加菜金、生日禮金、慰問金
、績優獎金及僱請臨時服務人員酬金、燃料費、環境清潔費、活
動業務費、服務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交通費、差旅費等之運
用,依預算程序辦理。
(五)自費老人個人被服、日用品、電費、醫藥費、掛號費、就醫住院
看顧費、全民健保保險費、死亡殮葬等其他費用,均由自費老人
自理。
(六)人事費、院舍維護費、材料費、設備費、辦公費等由本家依法統
籌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七)自費老人如發生意外事故或死亡時,由本家通知保證人處理,非
病死或死因可疑者,經報請司法機關相驗後,交由保證人領回安
葬或由本家善後處理小組處理善後,其費用由保證人負擔,對原
繳生活服務費、緊急處置保證金及遺物等,亦會同保證人清理後
發還。若保證人未能及時履行保證義務時(赴臺或其他事故),
得由本家依照規定處理,惟其一切費用概由保證人負擔或由其緊
急處置保證金扣除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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