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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環境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會開會之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 員一人為主席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 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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