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代理銀行應將空白支票暗記、每批支票之冠字及起訖號碼,檢附樣張,密
函報本府備查並轉知分行,以憑驗對。
前項樣張污損不明時,得請代理銀行另行檢送後,將原樣張退還代理銀行
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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