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設置托兒機構應維護兒童之安全與健康,須有固定所址及完整專用場地
  ,其使用建築物樓層除專辦課後托育中心(安親班)得使用至四樓外,
  以地面樓層至三樓為限。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
  行政、廚房或辦公等非兒童活動之用途。前項托兒機構設置地點應符合
  本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