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托兒機構應維護兒童之安全與健康,須有固定所址及完整專用場地 ,其使用建築物樓層除專辦課後托育中心(安親班)得使用至四樓外, 以地面樓層至三樓為限。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 行政、廚房或辦公等非兒童活動之用途。前項托兒機構設置地點應符合 本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