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鄉鎮設防救災害執行中心(以下簡稱執行中心)於鄉鎮公所內,由鄉
  鎮長兼主任、警察所所長、鄉鎮公所秘書兼副主任,受指揮部之指揮督
  導,執行鄉鎮內防救災害事宜,並設左列各組:
  一、防情組:由鄉鎮公所兵役課組成,以兵役課長兼任組長。
  二、搶修復建組:由鄉鎮公所、臺電公司服務所、中華電信公司工務課
      、公車站等相關單位組成,以建設課長(財經課長)兼任組長。
  三、救濟處理組:由鄉鎮公所民政課、財政(經)課所在地各級學校派
      員組成,以民政課長兼任組長。
  四、防救督導組:由警察所員警、(義警)義消、民防隊員組成,以警
      察所副所長兼任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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