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締約國均應在必要之情況,為其國家負責預防和打擊貪腐之人員,啟
動、制定或改善具體培訓計畫。這些培訓計畫得處理下列事項:
(a)預防、監測、偵查、懲罰及控制貪腐之有效措施,包括使用取證與
偵查手段;
(b)策略性反貪腐政策制定和規劃之能力建構;
(c)對主管機關進行符合本公約要求所提出司法互助請求之培訓;
(d)機構、政府部門管理之評估和加強,與政府財政、政府採購及私部
門之管理;
(e)本公約所定犯罪所得轉移之防止和打擊,及此類所得之追繳;
(f)本公約所定犯罪所得轉移之監測和凍結;
(g)本公約所定犯罪所得流向及此類所得轉移、藏匿或寄藏方法之監控
;
(h)便利返還本公約所定犯罪所得之適當且有效法律和行政機制及方法
;
(i)與司法機關合作之被害人及證人保護方法;及
(j)國家和國際法規及語言之培訓。
2.各締約國應依各自之能力,考慮為彼此反貪腐計畫及方案,提供最廣泛
之技術援助,特別是向開發中國家提供援助,包括本條第 1項所定事項
之物質支持和培訓,及將有利於締約國之間在引渡和司法互助領域之國
際合作所提供之培訓和援助及相互交流相關經驗和專門知識。
3.各締約國應加強努力在國際和區域組織及相關雙邊和多邊協定或安排之
架構,進行最大程度之業務執行和培訓活動。
4.各締約國應考慮依請求相互協助,對各自國家貪腐行為之類型、根源、
影響及代價進行評價、分析及研究,以利在主管機關和社會之參與下,
制定反貪腐策略和行動計畫。
5.為利於追繳本公約所定犯罪之所得,各締約國得進行合作,互相提供可
協助實現此一目標之專家名單。
6.各締約國應考慮利用分區域、區域及國際性會議和研討會,促進合作與
技術援助,並推動共同關切問題之討論,包括討論開發中國家和經濟轉
型國家之特殊問題和需求。
7.各締約國應考慮建立自願機制,以利透過技術援助計畫和方案,對開發
中國家及經濟轉型期國家適用本公約之努力,提供財政捐助。
8.各締約國均應考慮向聯合國毒品暨犯罪辦公室提供自願捐助,以利透過
該辦公室,促進開發中國家為實施本公約所進行之計畫及方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