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低壓受電且契約容量達50瓩以上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
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依經濟部發布之「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
技術人員管理規則」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規定,置專任電
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責任分界點以下用戶側一
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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