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以團體工作績效之年度考核成績為
依據,其比率規定如下:
一、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優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
過百分之九十。
二、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甲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
過百分之八十。
三、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乙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
過百分之七十。
四、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丙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
過百分之五十。
五、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丁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
過百分之三十。
前項管理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應配合行政院調整機關考列甲
等比率上限,依前項各款比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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