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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條(自用遊艇或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非自用遊艇免勘劃載重線)
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非自用遊艇,應依第五章規定勘劃載重線;自用遊 艇,免勘劃載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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