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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條(未完成改善之情形)
事業未於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或第五十三條所為通知改 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送 交主管機關收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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