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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條
地表水源水位變化幅度較大,且在岸邊難取水質良好之水時應以取水塔 取水。 前項取水塔不得在難以開設取水孔之淺水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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