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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條
動產廢舊或不適公用須處分者,應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辦理;其為變賣 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需用者,得議 價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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