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動產廢舊或不適公用須處分者,應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辦理;其為變賣
  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需用者,得議
  價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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