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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條
市有動產因固有效能喪失、無適當用途、無使用需求或其他得報廢之情 形,管理機關得依規定報廢並辦理減帳及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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