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寄託物之返還,於該物應為保管之地行之。
受寄人依第五百九十二條或依第五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將寄託物轉置他處
者,得於物之現在地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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