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第三項附表一規定應申請許可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如附表五。 二、使用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四、申請許可使用同意書。 五、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予檢附。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文件。 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格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