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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口腔健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之一(提供口腔癌篩檢服務)
主管機關應對口腔癌高危險群提供具成本效益之口腔癌篩檢服務,勞工主 管機關應於辦理勞工健康檢查時,協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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