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外匯經紀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外國貨幣經紀商之分公司負責人應
具備良好品德,且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
則第三條所列各款情事。
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
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外匯經紀商之經營管理攸關國內外匯市場穩定,且經紀商與銀行
    同屬特許行業,爰參照「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
    行事項準則」規定,訂定外匯經紀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外國
    貨幣經紀商之分公司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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