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決算審核完畢後,應製作審核報告,並由全體監事連署後,連同理 事會所送各項書類,至少於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三日前,送還理 事會。
一、本條新增。 二、監事會決算審核完畢後,應製作審核報告(如查帳報告書、決算審核 報告書或審核報告書等),連同理事會所送業務報告書等書類,送還 理事會之期限規定。 三、參照合作社帳目審查辦法第六條規定據以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