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監事監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條文關聯

監事會決算審核完畢後,應製作審核報告,並由全體監事連署後,連同理
事會所送各項書類,至少於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三日前,送還理
事會。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監事會決算審核完畢後,應製作審核報告(如查帳報告書、決算審核
    報告書或審核報告書等),連同理事會所送業務報告書等書類,送還
    理事會之期限規定。
三、參照合作社帳目審查辦法第六條規定據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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