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都市設計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條文關聯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
計申請開放空間獎勵者,應先送本府建築管理單位審核通過並取得核可函
後,再提審議會審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