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
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
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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