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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百零七條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 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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