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院覆核判決,應根據發現具有決定性之事實,而此項事實在判決 宣告時為法院之聲請覆核之當事國所不知者,但以非因過失而不知者為 限。 覆核程序之開始應由法院以下裁決,載明新事實之存在,承認此項新事 實具有使本案應予覆核之性質,並宣告覆核之聲請因此可予接受。 法院於接受覆核訴訟前得令先行覆行判決之內容。 聲請覆核至遲應於新事實發現後六個月內為之。 聲請覆核自判決日起逾十年後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