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法院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034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聲請法院覆核判決,應根據發現具有決定性之事實,而此項事實在判決
  宣告時為法院之聲請覆核之當事國所不知者,但以非因過失而不知者為
  限。
  覆核程序之開始應由法院以下裁決,載明新事實之存在,承認此項新事
  實具有使本案應予覆核之性質,並宣告覆核之聲請因此可予接受。
  法院於接受覆核訴訟前得令先行覆行判決之內容。
  聲請覆核至遲應於新事實發現後六個月內為之。
  聲請覆核自判決日起逾十年後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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