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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一條(習藝期間膳、宿、醫藥費之負擔)
學徒於習藝期間之膳、宿、醫藥費均由工廠負擔之,並應酌給相當之津貼 。 前項津貼,由主管機關酌量各該地方情形及工廠經濟狀況,擬定標準,報 請內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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