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學徒於習藝期間之膳、宿、醫藥費均由工廠負擔之,並應酌給相當之津貼
。
前項津貼,由主管機關酌量各該地方情形及工廠經濟狀況,擬定標準,報
請內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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