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8日

條文關聯

  覆議案應提請大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維持原決議案,即維持原決議案。如同意票數未達出席議員三分之二
  者,即不維持原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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