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徵收土地所有權,其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相同
者,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一併徵收。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徵收土地與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相同者,
    如僅徵收土地,則土地與其土地改良物一為公有,一為私有,將使法
    律關係複雜化,爰規定應一併徵收。至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不同者,
    由需用土地人依公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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