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徵收土地所有權,其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相同 者,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一併徵收。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徵收土地與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相同者, 如僅徵收土地,則土地與其土地改良物一為公有,一為私有,將使法 律關係複雜化,爰規定應一併徵收。至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不同者, 由需用土地人依公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