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
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五條至第四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留置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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