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倉單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
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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