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倉庫營業人於約定保管期間屆滿前,不得請求移去寄託物。
未約定保管期間者,自為保管時起經過六個月,倉庫營業人得隨時請求移
去寄託物。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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