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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二條
被聲請罷免人,應於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答辯 書期間,自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後之第十五日起計算,以三十日為限; 不提答辯書,或答辯書逾期不至,主管行政機關應將罷免聲請書單獨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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