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如因誤裝、溢卸或其他特殊原因須退運或轉運出口者
,應於裝載該貨之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申請核准,九十
日內原貨退運或轉運出口;其因故不及辦理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依第五
十八條規定向海關申請存儲於保稅倉庫。
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其貨物變賣、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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