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
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
前項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戒送醫療機構醫治之交通費用,應由受刑人自
行負擔。但受刑人經濟困難無力負擔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戒送醫療機構醫治期間,視為在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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