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同一支持物上之多條非載流通訊電纜吊線,暴露在電力碰觸、電力感應或
雷擊危險下者,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最大接地間隔共同搭接。
〔立法理由〕
現行條文所述之構造物係指第七條第五十四款定義之支持物,爰修正文字
俾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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