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支持物上之多條非載流通訊電纜吊線,暴露在電力碰觸、電力感應或 雷擊危險下者,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最大接地間隔共同搭接。
現行條文所述之構造物係指第七條第五十四款定義之支持物,爰修正文字 俾利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