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飛航記錄應包括左列項目:
  一、航空器國籍及登記號碼。
  二、日期。
  三、飛航組員姓名。
  四、飛航組員職務。
  五、離場站。
  六、抵達站。
  七、離場時間。
  八、抵達時間。
  九、飛航時間。
  十、飛航性質(例如定期、不定期等)。
  十一、備註。
  十二、負責人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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