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學徒於習藝期間內,除有不得已事故外,不得中途離廠;如未得工廠同意
而離廠者,學徒或其法定代理人,應償還學徒在廠時之膳、宿、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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