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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二條(習藝期間之中途離廠)
學徒於習藝期間內,除有不得已事故外,不得中途離廠;如未得工廠同意 而離廠者,學徒或其法定代理人,應償還學徒在廠時之膳、宿、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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